赵涛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
来源:赵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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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被上诉人提交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被上诉人一案,根据庭审情况,上诉人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曹**系城镇居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一审认定曹**系农村户口且未在城镇居住、经济来源于城镇满一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据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登记记载,事故发生前曹**已转为城镇户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满60周岁的按照20年计算。故曹**的死亡赔偿金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75元×20年=421500元。
二、因同一起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一)根据“昆公交认字(2012)第002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2013)盘法民联初字第291号”《判决书》,属于同一起事故中受伤的周敬仙为城镇户口,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故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第11条之规定,曹**的死亡赔偿金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另,适用该“会议纪要”不存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冲突,而是对上位法的补充。
(二)提请法院高度重视,周敬仙与死者曹**均系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源镇前所村委会腰站村居民。“(2013)盘法民联初字第291号”《判决书》第8页“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第2点”确认周敬仙户别为城镇户口。
综上所述,曹**的死亡赔偿金法庭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三、一审判决认定曹**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百分之十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为,曹**事故发生时未带安全头盔,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判令其承担10%的责任。被上诉人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本案中,一审被告马金斗并未提供头盔给乘车人曹**。根据病历记载,曹**所受伤部位均集中于胸部,头部未收到任何伤害。因此,在本案中,曹**无法佩戴安全帽且是否佩戴安全帽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另,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已确定,曹**无责任,由一审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四、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请法庭适当给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曹**已经死亡,其丈夫李文坤、其子李**、其女李明美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请求法庭在5-10万元之间给予支持。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杨华、赵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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