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涛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仲裁案
来源:赵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浏览量:54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敖*,xxxxxxx
联系方式:赵* 182*******
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富源县金城路8号
负责人:毛*峰,任大队长
联系方式:0874-*****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3860 元。
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8820 元。
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2月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97846 元。
4.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2月入职以来的带薪休假工资 6090 元。
5.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纪律保证金 2000 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2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担任交通协管员工作,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缴纳了纪律保证金 2000 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2月,被申请人以整顿协管员队伍为名,对在职的协管员实施清退。申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存在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自申请人入职以来从未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收取纪律保证金一直不予退还等问题。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生了争议,并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书明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而被申请人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为此,申请人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并恳请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富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敖*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敖*,
联系方式:182******** 130*******
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富源县金城路8号
负责人:毛*峰,任大队长
联系方式:0874-******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2月以来的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2007年2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担任交通协管员工作,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2月,被申请人以整顿协管员队伍为名,对协管员实施清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自申请人入职以来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并恳请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富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敖*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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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涛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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