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涛律师亲办案例
申请工伤认定案
来源:赵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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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XX 应认定为视同工伤情况说明
一、陈XX 应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亡)的事实及理由
(一)事实:(1)自1998年至2014年3月19日死亡前,陈XX 一直在云南日报社从事(除了人事关系变动外,工作岗位均未改变)保安员、保安队长、消防控制室操作员、打扫共11楼的A大厦楼梯间的卫生员等工作。(2)期间,1998年-2008年都与云南日报社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云南日报社为了规避用工风险,不再与陈XX 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让陈XX 与云南B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3月又与云南 D       C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云南B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 DC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云南 DC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核准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2014年3月,陈XX 受公司领导要求,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3)陈XX 因身兼多职位,作为保安队长需24小时待岗;作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在只有陈XX 一人的情况下,依据《A大厦消防管理规定》需24小时值班;除此之外,还不定时打扫A大厦12层楼的楼梯间卫生;因此,公司为了工作方便,安排陈XX 在A大厦地下室居住了10年。(3)2014年3月18日晚,陈XX 夜里1点多打扫完12层的楼梯间就回地下室睡觉,期间因消防警报响起,3点多起床出去各层楼巡逻以及消防控制室检查,后早上7点多陈XX 又起床出去巡逻。姓赵的师傅来叫陈XX ,陈XX 的妻子王XX说出去了,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王XX打电话给陈XX ,电话在床上响,发现陈XX 在床上昏迷不醒,后经120及警察到现场调查后,2014年3月19日早8点40分陈XX 已经死亡,并且无机械外伤符合猝死。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理由:
由于A大厦陈XX 总共只有3个保安1个水电工,陈XX 作为保安队长除了自己的保安岗位值班外,需24小时随时待岗。另,陈XX 是A大厦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与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只有陈XX 一人24小时值班,随时待岗进行检查,特别是消防警报器响的时候,陈XX 需立刻对A大厦12层所有的走道、房间、楼梯、电梯都进行检查、检修,一般需要1个多小时。所以,为了工作方便,公司安排陈XX 住在A大厦地下室。地下室空气并不流通,陈XX 因常住地下室,经常感觉到胸闷。
综上所述,陈XX 死亡应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亡)。陈XX 在工作时间(8点40分)、工作地点(公司安排其居住在A大厦地下室)因常年高强度工作猝死,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二、应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证据清单。(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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